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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從國家工商總局門戶網站獲悉,國家工商總局擬對《獸藥廣告審查標準》進行修訂,現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獸藥廣告審查標準(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保證獸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發布獸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下列獸藥不得發布廣告:
?。ㄒ唬┇F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制劑;
(二)所含成份的種類、含量、名稱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不符的獸藥;
(三)臨床應用發現超出規定毒副作用的獸藥;
?。ㄋ模﹪鴦赵恨r牧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
第四條 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ǘ├每蒲袉挝?、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ㄈ┱f明有效率;
?。ㄋ模┻`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五條
獸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獸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第六條
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高科學”、“最進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絕對化的表示。
第七條
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第八條
獸藥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癥狀和病理的畫面,也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第九條 獸藥廣告中獸藥的使用范圍不得超出國家獸藥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獸藥廣告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一條
違反本標準的獸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號令公布的《獸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