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獸藥GSP檢查員管理辦法
來源: 發布日期:2011-01-01 發布者:曉天 共閱2165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獸藥GSP”)檢查驗收工作,加強獸藥GSP檢查員管理,規范獸藥GSP檢查員行為,根據《江蘇省獸藥GSP檢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獸藥GSP檢查員是指符合有關條件規定,并經江蘇省農業委員會組織培訓和考核合格,列入全省獸藥GSP檢查員庫,在本省境內從事獸藥GSP現場檢查的人員。
第三條 獸藥GSP檢查員的培訓、考核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派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組織的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查。
第五條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建立全省獸藥GSP檢查員庫,負責對檢查員的日常管理,建立檢查員個人檔案和定期進行考評。
第二章 獸藥GSP檢查員的條件
第六條 獸藥GSP檢查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廉潔正派,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個人經歷中沒有受到過行政或刑事處分;
(二)熟悉并正確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督實施獸藥GSP的方針政策;
(三)現從事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或其他從事獸藥經營質量管理的獸醫、獸藥等相關專業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獸醫、獸藥相關工作經歷;
(五)能正確理解獸藥GSP條款并能在檢查驗收中準確運用;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檢查工作;
(七)服從選派。
第七條 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填寫《獸藥GSP檢查員申請表》,上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統一參加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組織的專業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查,合格的列入全省獸藥GSP檢查員庫。
第三章 獸藥GSP檢查員的選派
第八條 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選派轄區內檢查員參加獸藥GSP現場檢查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隨機選派,統籌安排;
(二)凡參加過某一企業實施獸藥GSP咨詢活動的檢查員,不應參加該企業的現場檢查。
第九條 獸藥GSP檢查員在接到參加檢查驗收工作的通知后,如無特殊原因,不應拒絕參加。
第四章 獸藥GSP檢查員的行為準則
第十條 獸藥GSP檢查員的行為準則是: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獸藥GSP檢查驗收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忠于職守,做到準確公正;
(三)努力提高檢查技能,維護檢查工作聲譽;
(四)不得泄露有關檢查工作和涉及被檢查的申請人利益的信息;
(五)不得接受任何組織、個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六)不得參加其提供過獸藥GSP檢查驗收咨詢活動的獸藥經營企業的現場檢查。
第五章 獸藥GSP檢查員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獸藥GSP檢查員如果參加了企業實施獸藥GSP的咨詢活動(包括進行有關培訓、指導有關文件的編寫或修訂等活動),應有義務向轄區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獸藥GSP檢查員進行考評??荚u內容包括業務水平和現場檢查技能、有無違反獸藥GSP檢查員的行為準則、受到調派而未能參加獸藥GSP現場檢查的次數及原因等??荚u結果應上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記入該獸藥GSP檢查員檔案。
第十三條 獸藥GSP檢查員的行為受各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及被檢查企業的共同監督。
第十四條 獸藥GSP檢查組應當在現場檢查時宣布檢查紀律,檢查結束后應有被檢查企業簽署的意見。
第十五條 獸藥GSP檢查員應對被檢查企業客觀公正地作出現場檢查報告,并對其負責。
第十六條 在現場檢查中,如有發現不按獸藥GSP現場檢查工作程序和評定標準進行檢查的現象,一經查實撤銷其現場檢查結論,重新另派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員在現場檢查中如有違反行為準則和檢查紀律的,將其撤出檢查員庫,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觸犯法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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