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
來源: 發布日期:2011-01-01 發布者:曉天 共閱2055次
為加強獸藥的使用管理,進一步規范和指導飼料藥物添加劑的合理使用,防止濫用飼料藥物添加劑,農業部于近日發布了《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
一、凡農業部批準的具有預防動物疾病、促進動物生長作用、可在飼料中長時間添加使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其產品批準文號須用 “藥添字”。這些產品必須在產品標簽中標明所含獸藥成份的名稱、含量、適用范圍、停藥期規定及注意事項等。
二、凡農業部批準的用于防治動物疾病,并規定療程,僅是通過混飼用藥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其產品批準文號須用“獸藥字”。
三、除本《規范》收載品種及農業部今后批準允許添加到飼料中使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外,任何其他獸藥產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飼料中使用。
四、獸用原料藥不得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必須制成預混劑后方可添加到飼料中。
五、各地獸藥管理部門要對照本《規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轄區飼料藥物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的清理整頓工作,印有原批準文號的產品標簽、包裝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從事飼料藥物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履行有關的獸藥報批手續,并接受各級獸藥管理部門的管理和質量監督,違者按照獸藥管理法規進行處理。
七、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農業部《關于發布〈允許作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獸藥品種及使用規定〉的通知》(農牧發【 1997】8號)和《關于發布“飼料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目錄”的通知》(農牧發【199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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