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協議終讓廠家如數賠償
來源: 發布日期:2010-12-21 發布者:曉天 共閱1750次
本期案例:
主持人:本報記者 劉學勝
安徽省巢湖市一經銷商于2008年8月從山東臨沭一廠家現款購進60噸硫酸鉀鎂肥,簽訂了書面合同,并明確注明肥料外觀和鉀含量為晶體狀的硫酸鉀型。但是在收貨時,該經銷商發現廠家所發產品為粉狀,非合同中約定的晶體狀。在對外觀沒有追究的情況下,經銷商將部分貨物賣出。當地菜農使用后發現肥效與宣傳不符,生產出現損失。接到菜農反映后,該經銷商將剩余的硫酸鉀鎂肥進行化驗,發現產品并非約定的硫酸鉀鎂肥,而是氯化鉀,且與約定含量相差4個。
該經銷商認為,由于產品類型不同,導致菜農遭受損失,所以向廠家反映,希望能夠調貨,并就菜農的損失進行賠償,但直到2010年3月,廠家并未進行處理。2010年3月,該經銷商將60噸肥料的費用及菜農損失的賠償費用共計104496.5元列成一個清單,其中菜農的損失以平均產量和實際產量之間的差距進行計算,然后以傳真的方式發送過去,同時向廠家說明了事情的嚴重性。最終雙方同意等值交換進行調貨,并形成書面協議,廠家認可104496.5元的費用。4月1日,該經銷商將剩余貨物運送至廠家,共37.6噸,廠家向該經銷商出示一份返回其倉庫的貨物清單。
但貨物返廠后,廠家卻不愿按協議約定進行賠償,表示只能支付8萬元。經銷商不服,就將情況反映到臨沭肥料辦公室。在辦公室受理此事三天后仍沒有回復的情況下,該經銷商致電山東質監局反映情況,省質監局于次日到廠家進行抽樣。在抽樣后,該經銷商致電廠辦公室,表示如不按協議解決問題,將尋找通過媒體或法律的途徑解決。最后,迫于該經銷商所掌握的詳實證據,廠家最終按協議進行賠付。
專家評析:
本期專家:中國農資傳媒專家顧問委員會法律顧問 李寶星
案件性質:
本案是一起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引發的糾紛案件。
案件焦點:
1、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從經銷商和質監部門抽樣化驗的結果來看,鉀含量相差4個養分左右,可以斷定產品質量不合格。
2、產品外觀形狀是否符合約定。從經銷商的敘述來看,約定的產品外觀應該是晶體(顆粒)狀,而非粉狀,不符合約定。
3、產品是否存在“以假充真”問題。從本案經銷商敘述的情況來看,以“氯化鉀型”的產品冒充“硫酸鉀型”的產品,就是一種“以假充真”的欺騙行為。
案件看點:
本案得以妥善解決的兩個關鍵因素:
1、保存了主要證據。本案經銷商保存了廠家蓋章確認的處理質量問題的協議(傳真)和申請(電話反映)、技術監督部門抽取的樣品以及出具的檢驗報告,這些都是解決本案糾紛的有力證據。
2、采用的解決方法得當。經銷商先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了協議;接下來不管是到臨沭縣肥料辦公室,還是向省技術監督局部門反映問題,實際上是尋求行政的解決方法;最后希望媒體對案件進行跟蹤報道,是在尋求一種由第三方(無利害關系的一方)敦促問題盡快解決的方法。
就案說法:
因為產品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糾紛在農資行業極為常見,作為經銷商,不僅要做好驗收,還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在遇到問題的時候積極通過多種途徑尋找解決辦法。
一、切實履行驗貨義務。根據《產品質量法》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銷售者應當對其經營的產品質量負責,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以及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因此,經銷商在驗收貨物時若發現與合同約定不符或廠家不能提供相關票證的情況后,應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
二、務必保存相關證據。證據是證明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法律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因此,本案的經銷商保存了相關的協議、貨物清單,申請(電話反映)技術監督部門抽取的樣品及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關鍵證據,才使本案及時解決。
三、運用綜合手段解決問題。當事人遇到此類情況一方面要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渠道解決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媒體的輿論作用妥善解決。本案難能可貴的是當事人不僅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糾紛,還從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來辨明問題的是非,懲惡揚善,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從而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使案件能夠“陽光”解決。
法規提示
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銷售者對產品的責任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無效時,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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