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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將每季度公布一次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
記者昨日從省環保廳獲悉,從今年起廣東將每季度公布一次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并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境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對于私設暗管排污、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等行為,將實行“一票否決”,直接列入“黑名單”。
近日,廣東省環保廳下發了《關于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的通知》,其中明確,為了切實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息公開及社會、環保責任意識,發揮公眾環境監督作用,有必要將環境嚴重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據悉,企業被列入“黑名單”后,環保部門將加大執法監察頻次,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取消其產品或者服務,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境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并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建議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等。(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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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出臺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15年1月13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摘要:
第四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養殖區域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劃定畜禽禁養區和限養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畜禽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業。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以及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又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的安全、清潔。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建立載明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維護、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的管理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受委托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或者在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受委托單位在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污申報手續或者變更申報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廣東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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