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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非洲豬瘟防控財政補助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非洲豬瘟疫情防控中,存在下列情形引發疫情或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撲殺的生豬不予納入中央財政強制撲殺補助范圍:調運生豬不按規定申報檢疫的;謊報、瞞報遲報疫情等不按規定報告疫情的;違規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的;故意出售轉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處理發病豬的;不配合落實防疫、檢疫、隔離、撲殺等防控措施的。
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生豬產業健康發展,各地要切實落實好非洲豬瘟強制撲殺補助政策,盡快發放補助資金;真實、準確、詳細做好強制撲殺生豬數量登記統計工作。按《實施指導意見》要求,將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所有動物疫病的強制撲殺情況(非洲豬瘟強制撲殺情況需單列),于2019年2月28日前以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發文形式報送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
切實抓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經費保障工作,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于加強生豬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和運輸車輛監管等三項工作。生豬產地檢疫環節,要嚴格開展非洲豬瘟臨床檢查、排查等工作,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對調運生豬等進行非洲豬瘟檢測。生豬屠宰檢疫環節,要加強非洲豬瘟現場檢查,屠宰前詳細查看生豬健康狀況,屠宰過程中重點檢查疑似非洲豬瘟臨床癥狀以及典型病理變化,并組織對屠辜環節的豬肉產品或血液進行抽檢。運輸車輛監管環節,要加強指定通道、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和省際間臨時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建設。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落實好非洲豬瘟防控財政補助政策,嚴格按照支出方向使用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落實到位,切實強化資金使用監管和績效考核,對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以及違反規定使用等行為,一經查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