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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區所在縣內的生豬養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在本省范圍內與屠宰企業實施出欄肥豬“點對點”調運;疫區所在縣的種豬、商品仔豬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圍內調運……1月4日,山西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關于規范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通知》,規范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
根據通知,疫區所在的縣(含縣級市、區)暫停生豬及生豬產品調出本縣,疫區所在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暫停生豬調出本省。疫區所在縣內的生豬養殖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在本省范圍內與屠宰企業實施出欄肥豬“點對點”調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時,啟運地和目的地須寫明場(廠)、村戶。
養殖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擬調出生豬的養殖場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備專職獸醫人員;具有較高生物安全水平,過去3年內未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在部、省兩級重大動物疫病抗體監測中,未出現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情形;縣域內無屠宰企業或現有屠宰企業產能不足;按規定開展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陰性;與屠宰企業簽訂專項供應生產合同。
屠宰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擬調入生豬的屠宰廠(場)2017年實際屠宰生豬15萬頭以上;過去3年內,在相關部門無產品質量方面的不良記錄,在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未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檢查,符合《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范》(農醫發〔2016〕14號)要求;能夠按照生豬來源場戶分批屠宰生豬。
疫區所在縣的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豬)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圍內調運。疫區所在縣以外的種豬、商品仔豬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后,可調出本省。各地不得阻礙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的種豬、商品仔豬調運。
非疫區縣除種豬、商品仔豬以外的生豬及其產品在省內市際間、縣際間調運的,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陰性檢測報告不作為官方獸醫出具檢疫合格證明的必備條件,運載生豬及其產品的車輛不得途經疫區縣。生豬產品到達目的地后分銷的,所持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僅在目的地縣(區)域內有效。官方獸醫在生豬產地檢疫、屠宰檢疫時,必須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和《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及有關規定到場到點實施檢疫,依法及時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