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el id="uzu8k"></label>
      <label id="uzu8k"></label>
    1. <span id="uzu8k"><input id="uzu8k"></input></span>

      1. <label id="uzu8k"></label>
      2. <span id="uzu8k"><input id="uzu8k"></input></span>

          <legend id="uzu8k"></legend>

          <s id="uzu8k"></s>

          您好!客人 [請登錄] [免費注冊 首頁-招商-代理-品牌-企業-展會-資訊-專題-招聘
          微畜牧
          資訊
          精準·省心·可靠
           
          • 招商
          • 代理
          • 品牌
          • 公司
          • 展會
          • 專題
          • 招聘
          • 報價
        1. 北京
        2. 上海
        3. 天津
        4. 重慶
        5. 河北
        6. 山西
        7. 遼寧
        8. 吉林
        9. 黑龍江
        10. 江蘇
        11. 浙江
        12. 安徽
        13. 福建
        14. 江西
        15. 山東
        16. 河南
        17. 湖北
        18. 湖南
        19. 廣東
        20. 廣西
        21. 內蒙古
        22. 海南
        23. 四川
        24. 貴州
        25. 云南
        26. 西藏
        27. 陜西
        28. 甘肅
        29. 寧夏
        30. 青海
        31. 新疆
        32. 首頁
        33. 資訊
        34. 新聞中心
        35. 行業新聞
        36. 防止豬瘟疫情傳入,禁止進口比利時、日本的豬及其產品
          來源:  發布日期:2018-10-10  發布者:佚名  共閱1084次

           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比利時、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為防止疫情傳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比利時、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比利時、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8年第123號(關于防止日本豬瘟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8年9月9日,日本岐阜縣發生1起古典豬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日本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日本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有效期內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遞或旅客攜帶來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進境船舶、航空器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日本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地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18年9月28日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8年第124號(關于防止比利時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9月14日,比利時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通報,該國境內發生2起非洲豬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比利時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比利時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有效期內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遞或旅客攜帶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進境船舶、航空器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地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18年9月29日

          打印本文   返回頂部   關閉該頁
          網友評論
           暫無評論
          答案
          公司簡介  |  聯系方式  |  幫助信息  |  友情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豫ICP備10211513號
          獸藥直銷網|獸藥行業網絡直銷的首選網站-獸藥直銷網版權所有 © 2008-2017  
          獸藥直銷網|獸藥行業網絡直銷的首選網站-獸藥直銷網只提供交易平臺,對具體交易過程不參與也不承擔任何責任。望供求雙方謹慎交易。 在線客服QQ
          国产后进白嫩翘臀在线播放|欧美牲交a欧美牲交aⅴ免|小泽玛丽av无码观看作品|国产精品亚洲第|久久99热这里只有精品23

          <label id="uzu8k"></label>
              <label id="uzu8k"></label>
            1. <span id="uzu8k"><input id="uzu8k"></input></span>

              1. <label id="uzu8k"></label>
              2. <span id="uzu8k"><input id="uzu8k"></input></span>

                  <legend id="uzu8k"></legend>

                  <s id="uzu8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