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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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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22條。
二、審批條件
(一)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三、應交材料
(一)申請表1份(載明公司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法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所有技術人員學歷證書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從事獸醫獸藥相關工作簡歷及培訓證書復印件1份;
(四)經營場所的平面布局圖1份;
(五)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六)主要設施設備及其圖片和說明1份;
(七)獸藥經營質量管理文件1份;
(八)獸藥記錄樣表1份;
(九)屬加盟、連鎖經營的,提供加盟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十)變更獸藥經營范圍、地址的,提交《獸藥經營許可證》原件;變更企業法人的,提交《獸藥經營許可證》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驗原件)。
注:凡是交復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備查。無法提供原件的,需經原件所有人或單位在復印件上簽字按拇印或蓋章確認復印屬實。(預審3天,特殊件)
四、辦理程序
申請人將材料交縣政務服務中心一窗辦理服務中心窗口受理→縣畜牧局現場踏勘審核、制證→一窗辦理服務中心發件窗口取件。
五、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8個工作日。
六、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