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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農委(農林局、農業局、林牧業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的通知》(農辦牧〔2016〕31號)精神,規范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生產監管。各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獲證生產企業(名單見附件)的日常監管,督促其嚴格履行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包裝標識、銷售信息記錄等質量安全管控制度,確保產品質量符合標準、流向可追溯。指導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獲證生產企業建立用戶評價制度和“產品僅限于飼用”的告知制度。
二、加強經營監管。針對轄區內飼料經營門店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經營者建立產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來源和去向信息。指導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經營者針對購買者建立“產品僅限于飼用”的告知制度。嚴肅查處購銷無證無號產品或對產品進行拆包、分裝、再加工、添加其它任何物質的行為。
三、加強使用監管。全面實施《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督促飼料生產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進貨查驗和檢驗制度,如實記錄產品使用情況,嚴肅查處使用無證無號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的行為。
四、開展專項檢查??h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經營門店和飼料生產企業全面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對轄區內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獲證生產企業專項檢查,對轄區內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經營門店、飼料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抽查,對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工作進行專項督導。請各市、縣于9月底完成本轄區內的專項檢查或監督抽查工作,10月15日之前各市形成書面工作總結,統一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五、確保責任落實。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經營者和使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作原料的飼料生產企業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經營、使用的責任主體,要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監管主體,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在監管中,要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流入食鹽市場問題給予重點關注,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涉嫌將產品作為食鹽銷售的,要迅速開展追查,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聯系人:楊麗娟,聯系電話:025-8626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