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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新《廣告法》正式實施,以后行業專家不能給企業產品代言了,再也不能出現“第一”、“領先”、“首X”等廣告語了,也不能以“XX天XX斤”、“用戶推薦”等做宣傳了……
注意!新廣告法今日起施行,對獸藥、飼料、種豬類廣告有這些規定
9月1日,新版《廣告法》正式實施。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此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新版《廣告法》正式實施后,廣告監測到的虛假違法廣告一經查實,將一律先行停播,再立案查處。
查處強度加大之外的是處罰力度:
發布虛假廣告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以處以200萬的罰款;在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等違法情形的,直接處二十萬元以上罰款;違法廣告企業還可能會被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一系列處罰。
此外,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發布均負有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